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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报公布了一则极其恶劣的杀人事件。罪犯沈某因猜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竟将猜疑对象骗至家中将其残忍杀害。2016年11月24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对罪犯沈某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日,广东省韶关市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事件,一男子竟连续杀害两名男子,经过公安局询问,该男子道出实情,原来他竟然只是因为怀疑两名死者与自己妻子有染,心怀不忿,遂犯下此等大错。
2014年3月1日,大约晚上17时许,沈某在其韶关市浈江区的家中大发雷霆,他认为其妻子曾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还意图下毒谋毒害自己,曾某不承认,沈某便用扫把和竹棍等物体对曾某进行殴打,并逼其交出毒药,曾某被殴打后提出要沈某将被害人刘某、林某叫到家中对质,沈某应允。
当日22时40分许,沈某以喝茶为借口打电话将刘某约至家中,两人交谈中沈某多次质问刘某是否与其妻子曾某发生过男女关系,在遭到刘某否认后,早已被自己的臆测弄得失去理智的沈某根本不相信刘某的言辞,大为光火的他随手便拿起铁棍便开始敲击刘某的身体,并将其打趴在地上,随后沈某又拿起一把管钳多次敲打刘某头部,导致刘某死亡。
23时42分,沈某又拨打电话将第二名被害人林某约至家中,和第一次不同,这次见面他直接拿起管钳打击林某头部,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沈某质问林某与自己妻子曾某是否发生过发生男女关系,事情同样遭到林某的否认,沈某同样不相信林某的说辞,反而继续用管钳反复敲打林某头部直至其最终不再动弹。
杀害刘某、林某二人后,沈某将曾某用电线捆绑在卧室的床上,然后喝农药、引爆雷管意图自杀最终均未成功,之后沈某拨打110报警。
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沈某家中将其抓获。沈某归案后,经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其作案时无精神病,鉴定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015年7月30日,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但其无端猜疑两被害人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两被害人骗至家中杀害,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其人身危险性极大,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沈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向韶关中院下达了对罪犯沈某执行死刑的命令。2016年11月24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对罪犯沈某执行了死刑。
法律点评
浅析数罪并罚原则
本案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最终决定判处沈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述判决为何依照数罪并罚原则而不是择一重罪原则呢?
我们应该区分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的适用范围。
首先数罪并罚中的数罪并非简单的单指多个犯罪行为,此处应该注意数罪的主体必须是犯有多个罪行的同一个人,这才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
如此,何为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而择一重罪则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宣判。这其中,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质同样为数罪,但和数罪并罚中的数罪并不相同,想象竞合犯是—个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牵连犯则是手段、目的和原因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这两种即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均依照从一重罪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本案中,沈某将林某和刘某两人残忍杀害,犯有故意杀人罪,其次,沈某殴打其妻曾某,导致曾某轻伤,犯有故意伤人罪,这里沈某明显是实施的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两种不同的罪名,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而非从一重罪。
确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之后,大家可能会对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有所疑问,下面就会讲到数罪并罚原则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1、吸收原则:即数个刑罚中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数刑中有两个以上为有期徒刑的、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为管制的,判刑应当在刑期的总和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由法官来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3、并科原则: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应当执行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即使自首也不一定会减轻处罚?
首先确定自首的含义,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注意自首和坦白之间的区别,和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同,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本案中,沈某在杀人后主动投案,并在投案之后如实陈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里应当注意可以两个字,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思就是既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采取以上任意一种的决定。
另外,对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重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虽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一般应考虑从轻,对减轻处罚要慎重考虑。不能简单的认为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就可以适用减轻,因为这种案件的后果一般比较严重,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稍有不慎还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或激化社会矛盾,容易造成社会效果的不良反映。因此对减轻处罚要慎用,免除处罚则不考虑。
本案中,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但其无端猜疑两被害人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两被害人骗至家中杀害,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其人身危险性极大,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沈某只因猜忌妻子红杏出墙就连杀两人,实在令人叹为观止,然而可怕的是,现实中类似这样的案件却是屡见不鲜,让人不得不感叹。另一方面,即使真的遭遇了感情上的背叛,我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也要注意分寸,不要丢失了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