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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便驾驶机动车上路,司乘人员明知上述情况仍放任他人驾驶机动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法院说了,该罚!
现年31岁的涂某和小杨是一对年龄相仿的好朋友,某晚两人相约开车外出吃饭,饭局中涂某喝了不少酒。晚上10时多,饭后涂某带着醉意提出想开车。虽然小杨明知涂某没有驾驶证且饮酒,但不仅没有阻止,反而将车辆交由涂某并鼓动其驾驶,自己则在副驾驶位上帮忙挂挡和打方向盘。在行经广汕公路柯木塱立交桥路段时,涂某驾驶车辆的车头先后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及小型轿车的车尾,导致小型轿车的车头再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尾,当场酿成五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一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涂某弃车逃逸。同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涂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向死者家属及伤者赔付了款项12万元。后涂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其后,因理赔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涂某和小杨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付相关的理赔款。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结果:法院认定,同乘人员小杨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补充清偿责任,即是涂某所承担的12万元中的4.8万元。
依据:法院认为,小杨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对被保险车辆的管理及安全使用负有谨慎义务。事故发生时,其明知涂某喝酒且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被保险车辆交由涂某驾驶,故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主审该案的何法官提醒,道路安全不可掉以轻心,自驾时既要保证自身符合安全驾驶要求,同乘时也不可明知驾驶人存在不宜驾驶的情形时仍然放任、怂恿其驾驶,否则很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害人害己。